绵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绵阳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22民初3255号 原告:***,男,生于1954年2月22日,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台县潼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绵阳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东津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融明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绵阳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受理。2019年10月18日,原告***以主体遗漏,需另行仲裁起诉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