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绵阳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22民初4624号 原告:***,男,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 原告:***,女,192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女,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 原告:***,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台县潼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绵阳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三江大道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绵阳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绵阳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