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华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楚雄汇某有限公司、杨某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2301民初8501号 原告:楚雄汇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某,云南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男,1979年3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民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楚雄州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楚雄汇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楚雄州某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楚雄汇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楚雄州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楚雄汇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雄汇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楚雄州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