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31民初650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5日生,汉族,禄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禄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中梅,云南迎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917431021B。
法定代表人:丁中杰,系公司经理。(未到庭)
住所: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云南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2年1月10日生,彝族,楚雄市人,住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现下落不明。(未到庭)
第三人:禄丰县黑井镇大树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宏斌,男,1978年12月20日生,汉族,禄丰县人,住禄丰县。系村委会主任。
原告***与被告****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禄丰县黑井镇大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被告****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自动履行本案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并自动履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已交),减半收取15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15元,由原告***承担;另一半案件受理费15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赵克清
人民陪审员 杨建伟
人民陪审员 赵慧琼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奚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