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2325民初434号
原告:***,男,1972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姚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楚雄市。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1年7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大足县(未到庭)。
被告:楚雄州华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青龙河东路珑曦苑小区D-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917431021B。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开发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钱**与被告***、楚雄州华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钱**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钱**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负担615元。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