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阿卜力克木·某某提敏、萍乡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222民初35号 原告:阿卜力克木·**提敏,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英也尔乡比克艾日克村1组114号。 被告:萍乡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福田镇福田社区泉塘街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360322159072268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建设路08号06号1**604室。 原告阿卜力克木·**提敏与被告萍乡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8日立案。原告阿卜力克木·**提敏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卜力克木·**提敏与被告***以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卜力克木·**提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5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不再减收,由原告阿卜力克木·**提敏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