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黑1084民初606号
原告:牡丹江市德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河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6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上京御河畔14栋1单元010602室。
第三人:牡丹江佳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古塔东街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牡丹江市德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翰公司)与被告***,第三人牡丹江佳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翰公司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牡丹江市德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计3350元,由原告牡丹江市德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