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2025)鄂1321司惩111号
被罚款人:***,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82********,住随县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208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铭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骏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鄂13民终5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3)鄂1321执1449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4年6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4)鄂1321执恢116号。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对被执行人湖北骏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湖北骏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024年9月17日,***乘坐飞机出境至泰国,且***处于限制高消费状态期间多次往返香港、澳门地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北骏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法定代表人***未经批准乘坐飞机出境,违反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处以50000元的罚款,限在2025年12月26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