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吉7604执1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江市汇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林区中级法院(2024)吉76民终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材料款、车辆使用费、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共计411,146.00元,申请执行费6,067.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临江市汇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长春林区中级法院(2024)吉76民终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长春林区中级法院(2024)吉76民终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