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吉7604执保10号
关于申请人抚松县抚松镇洪洋工艺美术装饰商行与被申请人***、临江市汇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抚松林区基层法院(2025)吉7604民初3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抚松县抚松镇洪洋工艺美术装饰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以950,0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临江市汇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抚松林区基层法院(2025)吉7604民初3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2025)吉7604民初3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