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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某有限公司;吉林省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吉2403民初2672号 原告:吉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律某。 被告:吉林省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吉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与被告吉林省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某乙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90640.4元及利息损失(从2024年9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4年12月19日,利息损失金额为人民币2927.09元。其余利息损失计算至工程价款实际支付之日止);二、判令某对天德十六境项目2#楼结构改造加固工程项目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某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某费等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某于2024年5月与某乙公司签订《天德十六境项目2#楼结构改造加固工程合同》,案涉工程具体施工地点在“敦化市中京大路以南,蓝某以东”。合同签订后,某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案涉工程于2024年9月25日完成验收,某与某乙公司确认最终工程量及案涉工程总价合计人民币976601元,目前某乙公司仅支付工程款585960.6元。现根据合同关于支付条款的约定,案涉工程已经满足付款条件,但某乙公司尚有390640.4元工程款没有支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故某乙公司应向某支付因迟延支付工程款所产生的利息损失。某多次要求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项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及利息损失。 某乙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某成立于2020年6月1日,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李某,经营范围:建筑工程、装饰装潢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地基工程、基础工程等,经营期限长期;某乙公司成立于2022年3月3日,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企业管理咨询、游览景区管理、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酒店管理、餐饮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非居住地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等,注册地址为吉林省敦化市。 2024年5月16日,某乙公司(甲方)与某(乙方)签订天德十六境项目2#楼结构改造加固工程合同,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将天德十六境项目2#楼结构改造加固工程承包给某施工,工程地点为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中京大路以南蓝桥圣菲以东。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完成天德十六境项目2#楼结构改造加固工程施工图及根据需要对图纸进行变更所包含全部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图纸中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楼梯拆除、梁板柱表面凿毛、垃圾清运、增设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原结构截面加大加固,原梁板碳纤维加固工程等材料采购、施工、垃圾清运、技术资料、包装运输、派件辅料、检测、售后维修服务等。承包方式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合同总价暂定976601元,税率9%,其中不含税总造价为895965元,税金总造价80636元(合同附天德十六境项目2#楼加固改造工程报价清单)。付款方式乙方将材料全部进场,结构加固用钢材、型钢、钢板及其紧固件、焊接材料、结构胶粘剂、炭纤维布等材料见证取样复验合格并开始施工,支付合同暂定总额的30%;本工程结构加固改造工程地下室、一层整体加固改造完工,经甲方、监理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暂定合同额的60%;本工程结构加固改造工程全部完工,经甲方、监理及相关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向甲方已交合格完整的竣工技术资料,且将工程交付给甲方使用后,甲方支付至完成工程量产值80%;本合同项下工程全部完工,并且结算审计完成后,甲方支付至合同结算审计总价款的97%;结构工程加固改造工程,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50年)的合理使用年限,质保金为工程总造价的3%,缺陷修复等项目保修期为2年,缺陷修复等项目保修期满如无质量问题,甲方无息返还给乙方。合同工期暂定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6月28日,具体进场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该合同落款某乙公司作为甲方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唐某名章,某作为乙方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李某名章。合同签订后,某于2024年5月21日进场施工天德十六境项目2#楼结构加固改造工程。2024年6月24日,某乙公司向某支付工程进度款292980.30元。2024年6月25日,某向某乙公司发送《关于天德十六境项目2#楼结构改造加固工程“复工计划及待解决问题”协商函》,内容为:“致:吉林省某乙有限公司,鉴于2024年6月24日16:57分收到某公司支付的第一笔工程款(材料进场付款)292980.30元,我公司承诺施工管理人员于2024年6月28日前到场组织复工工作,施工管理人员到场后5日内,各工种施工人员总量达到停工前水平。在工程复工前,因迟付工程款致工程中途停工而推迟的‘竣工日期’及‘双方如何保证后续施工的连续性’(以上问题在2024年6月18日我公司递交给某公司相关负责人的函件中已提出)等问题,本着诚信及可实现的原则,我公司提出如下意见,希望与某公司协商一致,双方以书面形成确认。1.本次改造工程竣工日期变更为2024年8月15日,乙方承诺于2024年7月15日前完成2#楼地下室及一层整体加固改造工作,甲方承诺于2024年7月30日前支付工程进度款至暂定合同额的60%。2.本工程结构加固改造工程全部完成后15日内,甲方支付至暂定合同额的80%,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完工付款后15日内,乙方向甲方移交给合格完整的竣工技术资料。3.本合同项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文件,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结算文件后30日内完成结算审计工作,并在审计工作完成后15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至合同结算审计总价款的97%。以上意见望贵方领导考虑,也希望在双方的共同努力,本工程早日复工,早日竣工。”2024年7月1日,某乙公司委托代表张某、工程师***、成本部经理闫某向某发出协商函答复书面意见,内容为:“1.本次改造工程竣工日期变更为2024年7月31日,施工方承诺于2024年7月15日前完成2#楼地下室及一层整体加固改造工作,建设方承诺于2024年7月30日前支付工程进度款至暂定合同额的60%。2.本工程结构加固改造工程全部完工后15日内,建设方支付至暂定合同额的80%,在收到建设方支付的完工付款后15日内,施工方向建设方移交合格完整的竣工技术资料。3.本合同项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施工方向建设方提交结算文件,建设方收到施工方提交的结算文件后30日内完成结算审计工作,并在审计工作完成后15日内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至合同结算审计总价款的97%。4.本文件约定事项与原合同不符处以本答复为准,原合同其它条款继续履行。”2024年8月10日前,某按照天德十六境项目2#结构改造加固工程施工图,将某乙公司发包的案涉工程全部施工完毕。2024年8月27日,某乙公司向某支付工程款292980.30元。2024年9月25日,施工总承包单位吉林省某甲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陆某,监理单位工程师杜某、总监孟某,某乙公司委派工程***、设计部王某、项目工程部工程师***、项目经理高某等相关人员到天德十六境项目2#楼工程现场对某施工的结构改造加固工程进行实地验收,2024年10月22日,某乙公司工程***、项目工程部工程师***、项目经理高某在工程竣工验收单签名。 某完成天德十六境项目2#楼结构加固改造工程后,因某乙公司自身原因,其他工程项目未施工,现该工程停工搁置状态。案涉工程,某乙公司分两次给付某工程款585960.60元,尚欠工程款390640.40元,其中包含质保金29298.03元。 2024年12月16日,某为本案诉讼与北京尚公(长春律某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律某代理费25000元,北京尚公(长春律某师事务所委派***、刘某律某参加本案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天德十六境项目2#楼结构改造加固工程合同及合同附件技术标准、天德十六境项目2#楼结构改造加固工程造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图纸(竣工图)目录表及竣工图3张、天德十六境项目2#楼结构改造加固工程造价汇总表及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6张、关于天德十六境项目2#楼结构改造加固工程“复工计划及待解决问题”协商函、关于天德十六境项目2#楼结构改造加固工程“复工计划及待解决问题”协商函答复、吉林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2张、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2024年11月5日情况通报、委托代理合同、律某费发票、(2024)吉2403财保15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费票据、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责任保险单明细表。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024年5月16日,某乙公司与某签订天德十六境项目2#楼结构改造加固工程合同,某乙公司将自己开发建设的天德十六境项目2#楼结构改造加固工程发包给某施工,该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某提供的天德十六境项目2#楼结构改造加固工程合同及合同附件技术标准、天德十六境项目2#楼结构改造加固工程造价汇总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天德十六境项目2#楼结构改造加固工程造价汇总表及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关于天德十六境项目2#楼结构改造加固工程“复工计划及待解决问题”协商函、关于天德十六境项目2#楼结构改造加固工程“复工计划及待解决问题”协商函答复、吉林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以及本院对现场勘验核实情况,能够认定某按照合同约定将天德十六境项目2#楼结构改造加固工程全部施工完毕,该工程已于2024年9月25日现场进行验收,2024年10月22日***、高某、王某、刘某等代表某乙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签字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之规定,某乙公司作为工程发包人应当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关于工程款数额问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案涉工程总造价976601元,质保金为工程总造价的3%,某乙公司已给某筑工程款585960.60元,尚欠工程款390640.40元,由于案涉工程质保期尚未届满,因此剩余工程款中,应预留质保金29298.03元,故某乙公司应给某筑工程款361342.37元,并承担某乙公司2024年10月22日最终确认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朗威建筑主张优先受偿权问题,某承包的天德十六境项目2#楼结构改造加固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整体结构的附属工程,而结构改造加固工程与主体结构形成完整的一体,属于不能分割、不宜单独拍卖的工程,故某主张对结构改造加固工程项目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律某代理费、保函费问题,双方之间并未约定律某代理费及保函费,故某主张律某代理费、保函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五条、第七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吉林省某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吉林某某有限公司工程款361342.37元,并承担以361342.37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吉林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60元,保全费2488元,合计9648元,由吉林省某乙有限公司负担9208元,吉林某某有限公司负担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