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0725执恢1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XX。
负责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绵阳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XX。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绵阳市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梓潼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725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支付工程款270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4399元;3.执行费415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诉前保全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XXXXXX商铺予处置变现,后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选取评估机构,因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场,经双方同意由申请执行人单方面选取评估机构后,本院依法将选取结果通过微信照片告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对选取结果未提异议,最终选取绵阳市公量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本次资产的评估机构,并于2022年10月15日向本院出具评估报告,经送达双方对评估价格均无异议。由于本次评估标的物价值超过执行标的额,故此次拍卖选取XXXXX商铺进行拍卖,该资产于2023年1月6日经一拍、二拍因无人竞拍而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在本案恢复执行过程中要求以物抵债,因申请执行人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XX分公司在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在执案件,故暂无法做以物抵债处理,因处置时间较长经电话征求申请人同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3)川0725执恢1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