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高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502执3676号 申请执行人: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被执行人:高某,男,2002年10月04日出生。 被执行人:通辽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某、通辽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502民初2574号其他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至5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