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30523号
申请人: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33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六区6号楼5层5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中天众达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昌金路赵全营段169号院3幢4层43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中天众达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中天众达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进行冻结。申请人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函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中天众达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172684.54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