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北方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881民初98号
原告:XXX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北海XX(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北海XX(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辽宁XX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负责人:XX。
原告XXX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XXX辽宁XX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日立案。原告XXX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X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X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保全费441元,由原告XXX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1536元,减半收取768元,由原告XXX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