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济南神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91民初1233号
原告:济南神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工人新村南村西区47号楼1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亮,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颖秀路33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磊,男,该公司律师。
原告济南神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济南神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南神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万立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