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8民初7003号
原告:***,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任家平,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重庆市永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陈亚平。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主要负责人:蒋勇,局长。
原告***与被告任家平、重庆市永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刘 婧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叶向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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