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3民初6029号
原告河南省发达起重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民胜,任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长垣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258227571。
委托代理人宁乔姬、梁梦云(实习),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7月8日,汉族,住郑州市郑州矿区。
原告河南省发达起重机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利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河南省发达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发达起重机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南省发达起重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河南省发达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利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宝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