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达起重机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发达起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3民初6030号原告河南省发达起重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民胜,任公司执行董事。住所地:长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258227571。委托代理人宁乔姬、梁梦云(实习),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原告河南省发达起重机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利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河南省发达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河南省发达起重机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河南省发达起重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由河南省发达起重机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赵利军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李世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