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达起重机有限公司

河南省发达起重机有限公司与山西襄矿鑫海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423民初114号

原告:河南省发达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魏庄镇韩了墙村459号。

法定代表人:韩民胜,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西襄矿鑫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垣县富阳工业园区(山西瑞恒化工有限公司二期院内)。

法定代表人:路志亮,职务: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发达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襄矿鑫海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发达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发达起重机有限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发达起重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3元,保全费2315元,由原告河南省发达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