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901民初2381号
原告:河南省发达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长垣县位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韩民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阿克苏凯盟钢化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阿塔公路7.5公里处东侧。
法定代表人:徐建忠,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省发达起重机有限公司诉阿克苏凯盟钢化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发达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省发达起重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阿克苏凯盟钢化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发达起重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已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河南省发达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步 锰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子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