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2民终11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江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陵县民政局,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鞍山江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陵县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20)皖0223民初4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20)皖0223民初42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马鞍山江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