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本缘苍山电动工具配件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81财保3号
申请人:福建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万宝路中段南侧龙居华侨(龙居御景一期)17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7573859504。
法定代表人:薛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连治,福建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其其,福建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本缘苍山电动工具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镜洋镇上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0543105816。
法定代表人:陈勤。
申请人福建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本缘苍山电动工具配件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317571.84元进行冻结。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6日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本缘苍山电动工具配件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317571.8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松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杨海燕
书 记 员 曾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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