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尚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云南尚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626民初1121号 原告:***,男,196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 委托诉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5年7月1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被告:云南尚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张官营丽水天锦二期7幢25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云南尚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