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501民初879号
原告:蒙自新兴钢模租赁站,经营场所:蒙自市锦华路南湖变电所旁。
经营者:**,女,1974年1月2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蒙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亚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尚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张官营丽水天锦二期7幢25层25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蒙自新兴钢模租赁站与被告云南尚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蒙自新兴钢模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蒙自新兴钢模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