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4民初1215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同年2月26日以双方达成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