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凌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某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1民初4742号 原告:武汉某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94元,由原告武汉某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