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202民初399号
申请人:***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铁铺村龙家嘴7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多,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明珠花园15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申请人***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冈乐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会计业务处理中心的银行账户1803********内的金额1584566.63元,冻结金额不足的情况下查封湖北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坐落于黄石港区××路××号商务701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黄石市不动产权第0××7号,建筑面积582.55平方米】。申请人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会计业务处理中心的银行账户1803********内的金额1584566.63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湖北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坐落于黄石港区××路××号商务701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黄石市不动产权第0××7号,建筑面积582.55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刘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