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津0104执6320号
***、天津市江天化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江天化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0)第2169-1号法律文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2021)津0104执6320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