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执63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江天化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龙川路3号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江天化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04执63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颖
审判员 张 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 鸣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