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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602民初5381号 本院于2022年6月6日对原告***诉被告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赣0602民初538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赣0602民初538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3页第十二行中的“因此原告与被告之前形成的应为劳务关系,”补正为“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应为劳务关系,”及第14页第二十行、第二十一行之间漏写一段“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予以补正。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