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7执468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鑫北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源寺后街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00126077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厂首钢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大厂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67323536524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鑫北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厂首钢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7民初365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507780元及利息、保全费、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于2022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刻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大厂首钢机电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件案件未实际执结。经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但上述账户内无可供执行财产。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信息、股权、网络资金、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相关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北京鑫北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7民初3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