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7705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诗漫,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如丹,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龙海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王良勇。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伊 然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侯荣昌
书 记 员 姚尚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