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合意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合意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云维保山有机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521执31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合意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保山有机化工有限公,住所地:保山市施甸县由旺镇文笔山山。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合意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山有机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合肥合意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8000元、剩余质量保证金247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另查明,因被执行人***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于2017年7月3日决定对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15日。 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公司财产进行调查,除了发现暂不宜执行的厂房设备外及部分生产原料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因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