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萍乡武功山西海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萍乡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赣03民终81号
上诉人萍乡武功山西海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萍乡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2017)赣0323民初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芦溪县人民法院(2017)赣0323民初4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芦溪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萍乡武功山西海温泉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43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健 审判员 曾东林 审判员 刘 敏
书记员 朱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