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萍乡武功山西海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与萍乡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赣0323民初352号
原告萍乡武功山西海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萍乡武功山西海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以双方的争议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萍乡武功山西海温泉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对该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萍乡武功山西海温泉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34元,减半收取计12717元,由原告萍乡武功山西海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黎建萍 审 判 员  邓克明 人民陪审员  叶嫦静
代书 记员  林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