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建设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岳阳市云溪区建设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682民初2801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湘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湘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溪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岳阳市云溪区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云溪镇云溪南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5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第三人:***,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 原告***诉被告***、岳阳市云溪区建设工程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对自己实体权益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