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402民初10942号
原告:商丘市一帆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归德路蓝色港湾6号楼1单元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MA3X8FHT2B。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圣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圣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正仪工商区312国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35736449R。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市一帆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