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瑞豪电梯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民初3009号
原告: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城镇正仪工商区312国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35736449R
法定代表人:张和滨,董事长。
原告:德州市瑞豪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中大道118号德百集团1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23104921438
法定代表人:张希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刚,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瑞豪电梯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桓台康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索镇宫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F3G5M8K
法定代表人:刘瑞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德州市瑞豪电梯有限公司、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桓台康正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德州市瑞豪电梯有限公司、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德州市瑞豪电梯有限公司、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金云霞
人民陪审员  张国栋
人民陪审员  孙艳群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