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15871号
原告: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19号楼(丰海联创港众创空间)9层101内574号。
法定代表人:张继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婵,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英英,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巴城镇正仪工商区312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和滨。
原告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钟 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小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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