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1025执193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省资溪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鹤城镇司前路3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8162920256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乐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城前坪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569098582X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1号凯迪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0019029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江西省资溪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乐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扣留了被执行人在乐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土地出让金,现被执行人的法律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乐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的冻结或解除提取、扣留被执行人乐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