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苏0413执33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皇塘镇春成水泥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181MA1TEXNX8N,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皇塘镇蒋墅滕村121号。
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区华卓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UUKHN00,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薛埠大街1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省资溪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8162920256D,地址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鹤城镇司前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丹阳市皇塘镇春成水泥制品厂与常州市金坛区华卓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资溪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苏0413民初1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区华卓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资溪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区华卓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资溪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2023)苏0413民初17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