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24民初348号
原告:***,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
被告:栾川城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钼都路环保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083477356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嘉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丰收路西段防水大厦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79410212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原告***与被告栾川城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嘉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