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嘉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栾川城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嘉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24民初347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 被告:栾川城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钼都路环保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083477356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嘉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丰收路西段防水大厦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79410212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嘉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栾川城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