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嘉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德隆(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嘉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5456号之五
原告:海德隆(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钜庭路1279号5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承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亭亭,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嘉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丰收路西段防水大厦1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学森,执行董事。
原告海德隆(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嘉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海德隆(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德隆(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8元,减半收取计2,014元,保全费1,498元,合计3,512元,由原告海德隆(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文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高英
书 记 员 孙高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