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5456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海德隆(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钜庭路1279号5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承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亭亭,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嘉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丰收路西段防水大厦1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学森。
原告海德隆(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嘉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5456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原告现已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南嘉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河南嘉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文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孙高英
书 记 员 孙高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