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嘉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725民初1984号
原告:罗俊怀,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原告:杨军线,女,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原告:王得法,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原告:焦运来,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原告:夏春清,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原告:焦连成,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原告:柯双成,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焦连成,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柯双成,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告:河南嘉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79410212X,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丰收路西段防水大厦102室。法定代表人:王学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焦连成、罗俊怀、柯双成、杨军线、王得法、焦运来、夏春清与被告河南嘉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连成、柯双成到庭。原告罗俊怀、杨军线、王得法、焦运来、夏春清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连成、柯双成到庭。被告河南嘉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焦连成、罗俊怀、柯双成、杨军线、王得法、焦运来、夏春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七原告支付拖欠工资合计25045元(其中焦连成6115元,柯双成7525元,罗俊怀4280元,杨军线1950元,王得法690元,焦运来2415元,夏春清207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七位原告在被告承揽的确山县石滚河部队鸡山训练基地建设工程处干各种杂活,工程结束后被告拖欠七位原告的总工资合计25045元没有支付,其中焦连成6115元,柯双成7525元,罗俊怀4280元,杨军线1950元,王得法690元,焦运来2415元,夏春清2070元。被告承揽的工程目前早已交付部队使用,多年来原告一直向被告追要拖欠工资,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原告迫于无奈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决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河南嘉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原告焦连成、罗俊怀、柯双成、杨军线、王得法、焦运来、夏春清以在确山县石滚河鸡山给部队建设训练基地施工,被告河南嘉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其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但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焦连成、罗俊怀、柯双成、杨军线、王得法、焦运来、夏春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但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的任何证据;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焦连成、罗俊怀、柯双成、杨军线、王得法、焦运来、夏春清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焦连成、罗俊怀、柯双成、杨军线、王得法、焦运来、夏春清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袁文举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谷雨娟
书 记 员 李金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