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嘉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嘉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702民初15702号之二
原告:***,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航宇,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嘉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丰收路西段防水大厦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操,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嘉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闫伟
人民陪审员唐白旦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