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理想门业创新制造有限公司;福建省日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607民初13061号
原告: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因原告未按期交纳本案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