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4民初15737号
原告盘锦光合蟹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盖网通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锦光合蟹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1元,由原告盘锦光合蟹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龙健美
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
人民陪审员 尹春生
书 记 员 文蓓婕